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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日飞,壮族,生于一九四五年农历九月初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 一九七O年毕业于北京邮电学院,从事技术、经济工作三十年。一九八六年进入广西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一九九三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一九九五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一九九八年一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二OO一年一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十五大代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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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审判机关产生于清末。清宣元年一月(1909年2月)经广西抚宪核准设立“广西审判筹备处”,筹备设置高等、地方、初级三级审判厅和检查厅。清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广西高等审判厅、桂林地方审判厅、临桂初级审判厅三级审判机构同时成立,同年末,又成立梧州地方审判厅和苍梧初级审判厅。在未设置审判厅的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州)两级,均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实行司法和行政合一。
民国初期,广西沿袭清末司法体制。民国元年(1912年)1月根据南京临时国民政府的命令,接管了晚清时期的高等审判厅、桂林地方审判厅和梧州地方审判厅。同年5月1日恢复了在宣统三年(1911年)停办的临桂初级审判厅和苍梧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1913)年1月,增设广西高等审判厅南宁分厅、南宁地方审判厅、南宁初级审判厅、龙州地方审判厅、龙州初级审判厅。民国
3年(1914年)篡夺了南京临时国民政府权力的北洋军阀政府,命令销全国的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广西原有的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先后被裁撤。直至民国8年(1919年)才逐步得到恢复,并自民国9年(1920年)起分批筹设道治高等审判厅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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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广西法院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广西法院的设置基本是按照行政区划时代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设立1个高级人民法院,下辖15个中级法院,其中按照广西的行政区划在14个地级市分别设立了中级法院,此外还按中级法院的建制设立了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两个专门法院,各县、区设基层法院111个,此外,基层法院在乡镇派出295个人民法庭。
全区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884人,其中法官6360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确定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级别,分别包括二级大法官1人,一级高级法官2人,二级高级法官11人,三级高级法官26人,四级高级法官404人,一级法官1347人,二级法官1704人,三级法官1567人,四级法官886人,五级法官226人。其他工作人员2524人。全区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大学以上学历8354人占94%,其中研究生学历19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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